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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排球协会大众排球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众排球(业余排球、气排球和绿色排球)裁判员队伍建设,保证大众排球竞赛公正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中国排球协会(简称中国排协)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排协和地方各级排协,根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 中国排协授权地方各级排协对本地区、本部门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 

  第二章 大众排球裁判委员会

  第四条 中国排协成立大众排球裁判委员会(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中国排协的领导下,学习研究,准确把握竞赛规则并负责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裁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四至六人、委员若干人组成。裁委会成员必须是国家级裁判员,广泛听取意见,民主推荐产生,经中国排协批准,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名单报中国排协备案。

  第六条 裁委会负责协助中国排协制定裁判员发展规划;负责组织裁判员学习、考核、注册、按规定举办裁判员晋级考试。对裁判员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修订规则和裁判法。

  第七条 地方各级排协可以根据本地区、本系统裁判员规模成立裁委会。暂不具备成立裁委会条件的地区和系统,可以由本地区体育行政部门竞赛机构代行裁委会职责。

  第三章 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A级、B级)、一级、二级、三级。

  第九条 掌握和正确运用大众排球规则和裁判法,能够胜任裁判工作,经区、县级排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以审报三级裁判员,由区、县排协审批。

  第十条 熟悉大众排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二年,并至少三次在区、县大众排球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的,可审报大众排球二级裁判员,由地市级排协审批。

  第十一条 熟练掌握和运用大众排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大众排球竞赛工作的能力,任二级裁判员满二年,具有省级以上大众排球竞赛裁判员的经历或在地市级大众排球竞赛中担任副裁判以上职务的,可以审报大众排球一级裁判员,由各省级排协审批。

  第十二条 精通大众排球竞赛规则,并能准确、熟练运用;具有较高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大众排球竞赛的裁判员工作能力;掌握大众排球竞赛编排方法,任一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两次任全国性大众排球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省级大众排球比赛中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可以申报大众排球国家级裁判员,由中国排协审批。

  第十三条 各级排球协会不得跨地区、跨系统审批裁判员。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审批单位证明和本人裁判员证书,到所属地方相应的排球协会更换裁判证书,国家级裁判员调离所在省份或系统,须报中国排协备案。

  第十四条 申报各级裁判员必须严格遵守技术等级制度的规定,中国排协根据大众排球开展的具体情况,可以规定大众排球国家级裁判员申报年龄和临场裁判的最高年龄,目前暂定25岁至65岁。

  第十五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单位,必须每二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晋级考试。通过考试者应当将裁判员申报表和本人裁判证书一同交审批单位,并申报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四章 裁判员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裁判员的审批部门每三年必须对所批准的裁判员进行注册和备案,各级排球协会可根据大众排球开展的具体情况,确定裁判员注册的具体日期。

  第十七条 国家级裁判员应当在中国排协备案。

  第十八条 一级裁判员应当到省级或系统排球协会进行注册,并报中国排协备案。

  第十九条 二、三级裁判员应当到各地市、区县排球协会注册,并报省排球协会备案。

  第二十条 裁判员有以下情节者,暂停备案一次;

  (一)受到赛区或审批单位处罚;

  (二)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各级裁判员必须参加注册和备案方能参加全国大众排球竞赛裁判员临场执法工作;连续两次未经审批单位注册和备案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证书失效。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二十二条 每年由裁委会提出选派和聘请裁判员的建议名单,经中国排协审核并批准使用。

  第二十三条 全国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裁委会成员担任,裁委会选派的裁判员应为国家级,随队裁判员国家级裁判员优先,如无国家级可报一级;省、市、区级比赛,可依据以上原则,由各级排球协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裁判员选派应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全国大众排球比赛在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应就近选派裁判员,贯彻少而精的原则,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按规定补充。

  第二十五条 辅助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可以适当放宽,由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竞赛的主办单位应责成裁判长于赛前认真审核裁判员证书的注册登记情况。如裁判员未能出示符合规定的裁判员证书,竞赛组委会有权立即停止裁判工作,所有费用赛区不予承担。

  第六章 裁判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力:

  (一)参加全国各级各类大众排球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审批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和培训班;

  (三)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

  (四)接受体育竞赛主办或承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五)对于本项目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六)对于本级裁判组织做出的处罚,有向上一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力。

  第二十八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竞赛工作中公正执法;

  (二)钻研本项目规则和裁判法;

  (三)培养和指导下一级裁判员;

  (四)承担审批单位指派的裁判任务及担任下一级比赛裁判工作;

  (五)配合裁判组织进行有关裁判执法情况的调查。

  第七章 裁判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 裁判员参加竞赛执法实行回避制度。从裁判员到赛区开始就要遵守不与外界,特别是运动队联系的规定,重要比赛,关键场次可采用比赛开始前30分钟明确执场裁判员的办法,以保证裁判员公正执法。

  第三十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单位至少每三年举办一次裁判员培训,并对本单位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各级竞赛的裁判长和副裁判长应当对参加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并对裁判员提出考核意见,提高裁判水平和晋级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部门每四年举办一次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中国排协表彰国家级或有特殊贡献的优秀裁判员,各省、市、区、县表彰各自审批的优秀裁判员,并对优秀裁判员予以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二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第三十三条 对裁判员的警告和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做出,并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备案;裁判员被停止裁判工作二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批准,由该审批单位发出通报。

  第三十四条 受到赛区处分的裁判员,由该次比赛的裁判长在该裁判员证书内注明。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漏判,错判者,给予警告。凡在同一次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或在赛区酗酒滋事的裁判员,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停止裁判工作两年。

  第三十五条 凡裁判员有以下情节者,给予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

  (一)行贿受贿,执法不公;

  (二)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

  (三)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排球协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中国排球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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